錯用「預告登記」保障借款債權 借貸雙方均遭判刑

IMG_4980 賴姓債主借錢給陳姓地主,為求實質保障,於是洽詢黃姓代書。黃姓代書建議除須就陳姓地主(債務人)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外,還要增設預告登記(即不能再借錢也不能再賣)。後來,借貸雙方均遭檢察官起訴!其結果如何,讓我們看下去……
  • 故事經過
  1. 於民國98年4月期間,台中一名陳姓地主向賴姓債主借貸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並以其名下土地提供設定抵押權登記僅供擔保。由於賴姓債主要求實質保障,於是洽詢黃姓代書。黃姓代書建議除設定抵押權外,還要增設預告登記(即不能再借錢也不能再賣),遂委由黃姓代書製作「預告登記同意書」等申請文件
  2.  黃姓代書於是製作「預告登記同意書」內容記載「立同意書人陳○○所有下列不動產標示(系爭土地),已於98年 4月29日預約出售予賴○○,為保全賴○○對下列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同意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立同意書人:陳○○(附年籍地址),日期98年4月29日」,交由陳姓地主及賴姓債主簽名用印,自行處理、送件,並辦理本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
  3. 嗣經地政事務所人員形式審核後,於同年月30日完成登記,在該所職掌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土地所有權部登載「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依98年4月29日收件平普○字第○號辦理預告登記,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請求權人:賴○○,義務人:陳○○」等文字。
案經余○○等共有人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判決結果
  1. 陳姓地主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2. 賴姓債主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判決理由摘要
  1. 按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2. 查被告等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之上開「土地登記申請書」,其申請登記事由欄勾選「限制登記」,且所附「預告登記同意書」之內容,清楚記載「立同意書人陳○○所有下列不動產標示(系爭土地),已於98年 4月29日預約出售予賴○○,為保全賴○○對下列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同意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等語,該所承辦公務員並依此申請,在系爭土地登記簿登載限制登記事項被告等復自承就系爭土地無買賣之真意及事實,是被告等顯係以虛偽之買賣土地內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進而使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論罪科刑
  1. 核被告陳姓地主、賴姓債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 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2. 另公訴意旨認被告 2人與黃姓代書間亦為共同正犯乙節,查證人黃姓代書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 ,係其建議被告陳姓地主可以辦理預告登記,且闡述保障借款債權除辦理抵押權設定外,再辦理預告登記可多保障,論述固與法律規定明顯有違,其建議更非妥適,甚至錯謬,然黃姓代書亦僅止提出建議與幫忙繕打「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預告登記同意書」交付被告陳姓地主,並未代理處理後續申辦事宜,是否提出申請被告等實有最後決定權,尚不能因此論列黃姓代書為共犯,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
  •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土地法第79-1條:「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