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給付租⾦扣繳後倒閉 出租⼈可代⾏補報扣繳憑單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雄國稅局表⽰:承租⼈給付租⾦並扣繳所得稅款後倒閉,出租⼈可代⾏補報扣繳憑單。

該局表⽰,營利事業承租個⼈財產給付租⾦,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中倒閉,負責⼈⾏⽅不明,致出租⼈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代承租⼈補⾏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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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 ⼈:許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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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雄國稅局
發佈⽇期:2019-11-21
更新⽇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