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3,442萬餘元成交實價登錄7,000萬元 法院輕判買方拘役55日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乙買方與甲賣方於103年7月,以新台幣3,442萬2,000元,成交新北市土地。乙買方竟間接指示不知情之地政士實價登錄7,000萬元。嗣經甲賣方委託律師告發,台北地院於110 年 11 月 24 日僅判處拘役55日易科罰金五萬五千元。其判決理由如何,讓我們看下去…

故事經過:
乙買方與甲賣方於民國103年7月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土地,以新臺幣(下同)3,442萬2,000元價格成交,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乙買方明知系爭土地實際成交價格為3,442萬2,000元,並非7,000萬元,竟指示不知情之丙民眾,再委託不知情之丁地政士進行實價登錄。
丁地政士即於103年7月18日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地政司申報登錄系統,不實申報交易總額為7,000萬元,導致受理本件線上申報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即為受理,即登載交易價格為7,000萬元實價查詢服務網上
案經甲賣方委由律師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結果:
乙買方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被告無罪。

※判決理由摘要:

  1. 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參照)。內政部地政司就民眾申報之交易總額,乃依其所為申報予以登載,並不進行實質審查,是核被告乙買方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被告乙買方乃利用不知情之丙被告與地政士為本案犯行,自屬間接正犯。
  2.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制定房地產交易實價登錄規定,本為助於平衡資訊不對稱,揭露房地產交易價格正確資訊予民眾,被告乙買方明知實際成交價格,卻利用不知情之丙被告與地政士,將非真實之系爭土地交易總額申報登載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足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土地交易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及上開實價登錄制度之目的,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乙買方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乙買方自述之大學畢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 丙被告固曾受共同被告乙買方指示而於103年7月間委託丁地政士,以7,000萬元申報系爭土地之實價登錄,然本件並未證明丙被告於103年7月間即已明知系爭土地實際之交易價格,而與共同被告乙買方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從而,經本院審酌檢察官所舉事證,認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丙被告確有前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之程度,即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依前開規定與判決意旨等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丙被告之認定,而認本件丙被告被訴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嫌尚屬無法證明。本件既不能證明丙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罪行,自應為丙被告無罪之諭知。

  •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