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怕對方欠錢不還,公證如何保障權益?
- 借據公證,免訴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還款期限到了,對方仍不還錢,如果借據沒有公證,債權人可能須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後就必須出庭,勞民傷財,且要歷經一審、二審拿到確定勝訴判決(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然而,若借據有公證,公證書內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內容,公證書就是「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直接拿公證書,針對債務人積欠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程序上迅速便利,不必擔心對方會在訴訟程序中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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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匯款證明
由於金錢借貸契約是一種「要物」契約,簡單來說,就是金錢一定要交付對方,借貸契約才會成立生效。為免將來對方爭執雖然有簽借據,但根本沒有拿到借款,所以借貸契約不成立等爭議,建議用匯款的方式交付借款,並於備註欄上註記「借貸」等字樣,以保存金錢交付的證據。如果真的不方便匯款,要用現金交付,記得要在借據內載明:「借用人OOO收到新台幣OOO元整無誤」字樣,才會是一張有效的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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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法限縮本票的強制執行範圍
以往會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當債務人不還款時,得聲請本票裁定,待拿到民事裁定確定書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但票據法修正法案,擬將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即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的融資性租賃業。簡單的說,付款人為個人的本票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修法後若借錢給他人,請債務人以自己名義為付款人的本票,債權人無法以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錢已經借給別人了,公證如何保障權益?
如果能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匯款紀錄證明),可以請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書,好處有:- 保全證據:以證明有借款事實。
-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在還款協議書約定還款方式及期限,並於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當債務人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權人可以直接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借貸契約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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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借款總金額計算。
- 例如:借款總金額為40萬元,公證費為2,000元 (參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之「20萬至50萬元」之中文公證書欄位)或3,000元(參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20萬至50萬元」之中文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參司法院制執行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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