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用房客】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房客租屋作住家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將房租支出列為費用扣除,每年最高的租金扣除上限為12萬元。以106年度綜所稅申報為例,106年度綜所稅的標準扣除額為9萬元,故每個月租金支出超過7500元者,採用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方式可以繳納較少的綜所稅。
小提醒:若房客名下有房屋,且因繳納房屋貸款利息而申報房屋貸款利息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項目,就無法再將房租支出列為費用扣除,也就是說,僅能擇一申報「房屋貸款利息」或「房租支出」為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可試算兩者可扣除之金額,並申報金額較大者。
- 【營業用房客】得申報實際支出的房租
租屋作營業用,房客並不受限於12萬元的上限,房客得以實際支出的租金作為費用申報。
- 【營業用房客】自107年7月起,水電費須變更為房客名義才能申報為費用
107年6月以前,水錶、電錶的名義人為房東,租約若有約定水電費由房客負擔,房客可以將營業用水電費列為費用報稅。但是,107年7月以後,房客若要將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申報扣抵,須取具買受人為承租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未能申報水電費用,營業用房客應盡速將承租的店面、辦公室之水錶、電表變更為房客名義,水電費之統一發票亦要打統一編號,以申報扣抵稅額。
參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取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維仁,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