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公權力連續違法重建四次 最牛的屋主遭判刑一年

S__132038685

一起《閱讀判決故事》吧~
高雄一名陳姓屋主,在其房屋後方違法增建違建,經工務局四次查報拆除,最後被移送法辦,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構成四個違法重建罪,定執行刑一年。

故事始末究竟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故事摘要:

高雄市一名陳姓屋主,未經合法申請建築執照,僱工於其房屋後方法定空地上違法增建,於105年9月13日經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為違建,並於同年9月23日派工執行拆除完竣。

隨後,陳姓屋主立即僱工於原地違法重建,工務局立刻於105年9月29日發覺該違法事實,於是同年10月3日派工執行拆除完竣。詎料,陳姓屋主又立即僱工違法重建,而工務局也再次於105年10月12日發覺該違法事實,於同年10月18日再派工執行拆除完竣

沒想到陳姓屋主不死心,於拆除後沒幾天,又再次僱工於原地違法重建,但工務局也不是省油的燈,馬上於105年10月24日發現該違法事實,於同年11月11日再派工執行拆除完竣。

但陳姓屋主仍不放棄,隨後又再次僱工於原地違法重建,工務局也再次於105年12月21日發現該違法事實。鑑於陳姓屋主一再違法重建,嚴重挑戰國家公權力,這一次工務局實在是忍無可忍,於是移送地檢署偵辦,並經檢察官起訴

  • 判決結果:被告陳姓屋主構成違法重建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被告陳姓屋主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判決理由摘要

  1. 核被告陳姓屋主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工人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曾分別於105年9月13日、同年9月29日、同年10月12日及同年10月24日以處理新違章建築處分書勒令被告立即停止施工並強制拆除,足見被告先後4次違法重建之前,各經主管機關分別以前述處分書勒令其停止施工並強制拆除
  2. 然被告竟均無視處分書,分別為4次違法重建犯行,自應認被告先後4次犯行,主觀上均係另行起意所為,客觀上與查獲前犯行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且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自不得再與查獲前犯行論以接續犯,而應予分論併罰。
  3. 爰審酌被告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無視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作為,一再違反規定予以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且嚴重挑戰國家公權力,又各次重建後均未自行拆除,屢次經工務局派員以公權力強制拆除,浪費國家社會資源,犯罪情節、手段非輕,惡性重大,另考量其各次重建之面積規模、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依時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資料來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6年度簡字第2399號簡易判決。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