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尚無租金課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前揭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陳美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