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位父親,擔心兒子結交壞朋友而受詐騙,導致兒子名下房地產恐遭拍賣,於是尋求代書幫助。在代書專業建議下,父親於是將兒子名下房地產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給自己。結果,父子同遭檢察官起訴,並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其事實經過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事實經過摘要
臺北市一對李姓父子,彼此間無任何債務關係,亦無買賣房地關係。僅因為李姓父親擔心李姓兒子被朋友詐騙而負債,導致兒子名下房地恐遭拍賣,於是接受代書專業建議,李姓父親遂要求李姓兒子配合,一起委託委劉姓代書向地政事務所,就李姓兒子名下的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辦理預告登記予李姓父親。經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於107年5月15日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預告登記等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等公文書。
嗣李姓父親卻因欠債未償,遭其債權人資產公司代理李姓父親行使上開抵押權,具狀向法院聲請對李姓兒子名下房地進行強制執行時,李姓兒子即具狀聲明異議,稱其與李姓父親間並無實質債權債務關係,亦即李姓父親對李姓兒子之上開抵押權不存在。
資產公司知情後,訴由警察局報請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判決結果:
- 李姓父親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李姓兒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理由摘要:
- 核被告李姓父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李姓父子利用不知情之代書持不實文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公文書,為間接正犯。
- 被告李姓父子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使公務員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預告登記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僅各論以一罪。被告李姓父子就本件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姓父親為避免其子即被告李姓兒子擅自出賣或處分系爭不動產,而委由不知情代書繕寫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預告登記同意書,並持向地政機關申辦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使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其等行為足以嚴重影響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建物地籍管理之正確性,被告李姓父子於犯後設詞誤導法院判斷,顯未見悔意,又浪費司法訴訟資源,被告李姓父子所為實有不該。
- 再者,被告李姓父親身為人父,未能以己身為子女榜樣,卻為個人原因觸犯本罪,並致其子同罹法網,實應譴責。惟念被告李姓兒子身為人子,聽從其父親錯誤指導違犯本案,其係居於聽從、配合之次要犯罪地位。兼衡被告李姓父親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沒有固定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李姓兒子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在便利商店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檢察官建請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參考法條:
-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