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糾紛卻衍生房客檢舉房東逃漏稅 房東遭判刑一年六個月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一名房東將店面出租給房客營業使用,因彼此間發生租約糾紛,房東竟捏造事實誣告房客偽造文書,房客於是檢舉房東低報租金逃漏稅捐。最後,刑事部分,房東分別被判誣告罪兩個月及詐術逃漏稅捐罪一年六個月。民事部分,房東不僅賠償房客精神損失十萬元,還遭國稅局連補帶罰。其事情經過如何,讓我們看下去…

  • 事實經過:
    新北市一名蔡姓房東,將位於桃園市店面先後租予王姓房客及陳姓房客,其每月租金約41萬至50萬餘元不等。蔡姓房東為了逃漏稅捐,竟僅以每月8萬5千元申報租賃所得,而以此方式逃漏101年至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計273萬餘元。
    租賃期間,因蔡姓房東與陳姓房客間發生糾紛,蔡姓房東為使陳姓房客受刑事處分,誣指其未有將店面出租予陳姓房客之情事,且該租約書上出租人「蔡姓房東」之署名及印文均屬偽造,竟對陳姓房客向檢察署提出偽造文書、詐欺之告訴,隨後又具狀向檢察署自首本案之誣告犯行,事後遭法院以構成誣告罪判刑二個月,另應賠償陳姓房客精神慰輔金十萬元
    王姓房客與陳姓房客心有不甘,於是出面向檢察官告發蔡姓房東連續低報租賃所得及詐欺逃漏稅捐的犯行
    ,嗣經檢察官偵辦起訴。

※法院判決結果:
被告蔡姓房東犯六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理由摘要:
審酌被告現已年逾七旬,為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對於國民納稅之義務係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並由全體人民同享發展果實之法律上義務,應知之甚詳,卻未能誠實申報稅捐,同以短報各期租金收入之詐術方式,逃漏民國101 年度至106 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歷次所為均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皆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逃漏稅捐之整體數額,以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後續訴訟:王姓房客及陳姓房客另對蔡姓房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330 萬元之損害賠償,目前正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59號刑事起訴書。
  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553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刑事簡易判決。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99號刑事判決。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參考法條: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