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不實價金契約供貸款,代書遭判刑三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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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摘要

蔡姓買家以380萬元購買房屋,為提高貸款額度,與張姓代書、翁姓銀行行員偽造買賣價金為48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偽造陳姓賣方之印文),提高契約上的房屋買賣價金,以向銀行申請較高的房屋貸款。

法院認定蔡姓買家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遭判刑三個月定讞。張姓代書與翁姓銀行行員,共同以偽造私文書、所製作登載不實之不動產鑑估報告書,向銀行申請較高額之房屋貸款,使銀行誤以為該房屋價值較高,而同意核撥較高額的房屋貸款,法院認定張姓代書與翁姓銀行行員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等罪,張代書遭判刑三年定讞,翁姓銀行行員遭判刑4年定讞。故事原委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故事經過

張代書自民國85年間起以代書為業,因業務往來,結識任職於聯○銀行承辦房屋貸款業務之銀行職員翁姓行員。張代書於95年11月間,受蔡姓買家委託代為辦理以380萬元購買一新北勢三峽鎮建物,因蔡姓買家希望能向銀行申請到380萬元的全額貸款,張代書得知聯○銀行當時推出三大仲介專案(即X房屋、Y房屋、Z房屋三大仲介買賣房屋之貸款案授權由分行自行辦理估價,無庸經總行進行鑑價),認為有機可趁。張代書與翁姓行員、蔡姓買家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為使得貸款金額達到380萬元以上,經蔡姓買家同意授權,由張代書、翁行員將他人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以手寫塗改物件編號欄…,並在該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之買方簽章欄簽署「蔡○○」暨蓋用「蔡○○」印章而將買方改為蔡姓買家,再利用陳賣方為辦理系爭房地過戶登記事宜而交付之「陳○○」印章,逾越陳賣方之授權範圍,在該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暨附表一(交款紀錄)之買賣價金總金額欄、賣方簽章欄接續偽簽「陳○○」署名共2枚暨盜蓋「陳○○」印章印文共6枚而將賣方改為陳○○等不實內容,偽造高於實際成交金額之480萬元不實價格,出售系爭建物予蔡買方之私文書,再由具犯意聯絡之翁姓行員於95年11月23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聯○銀行不動產鑑估報告書上,違背職務,將系爭建物價值高估為477萬5,847元而為不實登載。

張代書於95年12月4日連同前開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暨附表一(交款紀錄)持以向翁姓行員任職之聯○銀行東門分行提出房屋貸款440萬元、個人理財性貸款40萬元申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文書名義人陳賣方、○○房屋、信○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章○○(簽約代書)、賴○○(經紀人),並使聯○銀行誤認蔡姓買家確係透過○○房屋仲介而以480萬元之價格購入該不動產,誤以為該不動產具有該偽造買賣契約書上所載之客觀價值,認蔡姓買家有此還款能力,且符合聯○銀行三大仲介專案貸款之條件,因而陷於錯誤,於95年12月6日同意核撥房屋貸款380萬元、個人理財性貸款40萬元予蔡姓買家,致生損害於聯○銀行之財產及對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聯○銀行因而將貸款金額核撥至蔡姓買家帳戶內,扣除轉帳至陳賣方帳戶以支付房地價金、銀行收取之開辦費及手續費用(合計1萬300元)、保險費(2,431元)外,餘款105萬元由蔡姓買家、張代書、翁姓行員全數提領,張代書分得12萬元(即核貸金額2%)。

  • 判決結果
  1. 蔡姓買家: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定讞。
  2. 翁姓行員: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共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定讞。
  3. 代書:共同銀行職員翁行員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三年定讞。
  •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00253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