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客隱瞞凶宅資訊轉賣,遭判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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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摘要

投資客以市價半折購得凶宅,在購入凶宅後,隨即以市價賣出該屋,法院認為投資客知悉該屋為凶宅,「凶宅資訊為影響該屋交易價值之重大訊息,依誠實信用原則,投資客負有告知義務,雖然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8項載明:「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含增改建)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文字記載,但不因為有此記載而免除其告知義務。法院因此認定投資客以低價購買凶宅後,隱匿凶宅訊息,轉手市價賣出,以賺取高額差價,嚴重違反交易誠信原則,對買方造成財產損害,構成詐欺罪故事原委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故事經過

吳姓屋主等擁有坐落在新北市光華街房屋(下稱光華街凶宅),於民國100年間吳姓屋主之配偶在屋內自殺死亡,因吳姓屋主等無資力繼續繳納房屋貸款,於102年1月間上台灣兇宅網站,表示「凶宅燒炭自殺」擬出售光華街凶宅。

夏姓投資客得知上情後,將此訊息告知友人陳姓投資客,2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低價購買光華街凶宅後,隱匿凶宅訊息以市價賣出,藉以賺取差價之違反誠信原則交易方式,由陳姓投資客出面與吳姓屋主洽談光華街凶宅之出售價格,達成由陳姓投資客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作為買受光華街凶宅之共識,陳姓投資客將上情告知夏姓投資客,夏姓投資客亦同意以上開200萬元價金,向吳姓屋主等買受光華街凶宅,並由夏姓投資客出資195萬元,陳姓投資客則出資5萬元,雙方本來約定扣除利息成本之後的利潤一人一半。

再由陳姓投資客出面以其名義於102年2月26日在夏姓投資客之公司辦公室,經由夏姓投資客所介紹與委託的廖代書,為彼等人辦理光華街凶宅之買賣簽約事宜,出賣人吳屋主在簽約前已明確告知欲出售之標的物為凶宅,其妻死在屋內,並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4條特別約定事項第2 款明確載明:「本屋無海砂、輻射情形,惟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為買方認知同意買購。」等情,陳姓投資客則向夏姓投資客拿取第一期簽約款20萬元交給吳屋主,剩下之購屋款180萬元原本夏、陳2人要以光華街凶宅向銀行抵押貸款,但銀行以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4條特別約定事項第2款,已有明確載明該屋是凶宅之情而不願貸款。

夏姓投資客因此連繫其所認識之民間金主吳姓金主,並告知有房屋之買受人陳姓投資客,欲以上開房屋抵押向吳姓金主借款330萬元,吳姓金主在不知上開房屋為凶宅之情下,評估後認為該屋有此價值,就於102年3月間(3月28日之前)的某2日,與夏、陳姓投資客在台○銀行松山分行碰面,並分2次共交付330 萬元預扣利息後之餘額現金給夏姓投資客,夏姓投資客則將其中的180萬元,做為交付購買光華街凶宅尾款之用,其餘剩下的款項則留為己用。

陳姓投資客於102年3月28日登記取得該屋所有權後,夏與陳2人隨即於102年6月間,隱匿該屋為凶宅訊息與陳姓買方為該屋買賣交易,致使陳姓買方不知該屋為凶宅,對於是否購買該屋及該屋價格陷於錯誤,同意以400萬元價格購買,而於102年6月12日簽約付簽約款,並於102年6月28日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102年7月3日付清尾款予履約信託專戶,該履約信託專戶之銀行-第○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即於102年7月3日匯款330萬元至吳姓金主在台○銀行松山分行的帳戶,第○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再於102年7月8日匯款597642元至陳姓投資客在永○銀行新泰分行的帳戶,陳姓投資客分別於102年7月8日與9日以臨櫃提款或提款機提款之方式,共提領417,742元,陳姓投資客即於102年7月9日攜帶所提領的款項,至夏姓投資客位於板橋區文化路之辦公室與其結帳,並交付上開款項中的部分現金給夏姓投資客。

夏姓投資客結算本件購屋再賣屋的相關成本、利息等費用後,夏姓投資客共取得售屋不法差價達200萬元中的160萬元(售屋不法價差計算方式:出售光華街凶宅給陳姓買方400萬元-向吳姓屋主等購屋成本200萬元=售屋利潤200萬元),陳姓投資客所取得之款項,加上夏姓投資客同意抵銷之前陳姓投資客積欠其的款項,陳姓投資客所取得之售屋利潤則為40萬元。

陳姓投資客為避免將來稅捐單位查到其有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要被課稅,就要求夏姓投資客簽立書面,以實際拿到的利潤成數做為將來被課稅的依據,夏姓投資客僅同意簽立其與陳姓投資客各需負擔稅捐一半的書面,內容為:「本人夏○○與合夥人陳○○,共同合夥投資新北市○○區○○街○○巷○○號乙案,如今結案,所得利潤及稅金均對半拆帳,財產交易所得稅於稅單下來之後,雙方各付二分之一,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立書人:夏○○、陳○○。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之合約書。嗣於102年11月底,陳姓買方經人告知該屋為凶宅,經查證後,始知悉受騙

案經陳姓買方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判決結果

陳姓投資客部分:因共同詐欺取財,一審判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

夏姓投資客部分:因共同詐欺取財,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製作不實價金契約供貸款,代書遭判刑三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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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摘要

蔡姓買家以380萬元購買房屋,為提高貸款額度,與張姓代書、翁姓銀行行員偽造買賣價金為48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偽造陳姓賣方之印文),提高契約上的房屋買賣價金,以向銀行申請較高的房屋貸款。

法院認定蔡姓買家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遭判刑三個月定讞。張姓代書與翁姓銀行行員,共同以偽造私文書、所製作登載不實之不動產鑑估報告書,向銀行申請較高額之房屋貸款,使銀行誤以為該房屋價值較高,而同意核撥較高額的房屋貸款,法院認定張姓代書與翁姓銀行行員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等罪,張代書遭判刑三年定讞,翁姓銀行行員遭判刑4年定讞。故事原委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故事經過

張代書自民國85年間起以代書為業,因業務往來,結識任職於聯○銀行承辦房屋貸款業務之銀行職員翁姓行員。張代書於95年11月間,受蔡姓買家委託代為辦理以380萬元購買一新北勢三峽鎮建物,因蔡姓買家希望能向銀行申請到380萬元的全額貸款,張代書得知聯○銀行當時推出三大仲介專案(即X房屋、Y房屋、Z房屋三大仲介買賣房屋之貸款案授權由分行自行辦理估價,無庸經總行進行鑑價),認為有機可趁。張代書與翁姓行員、蔡姓買家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為使得貸款金額達到380萬元以上,經蔡姓買家同意授權,由張代書、翁行員將他人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以手寫塗改物件編號欄…,並在該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之買方簽章欄簽署「蔡○○」暨蓋用「蔡○○」印章而將買方改為蔡姓買家,再利用陳賣方為辦理系爭房地過戶登記事宜而交付之「陳○○」印章,逾越陳賣方之授權範圍,在該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暨附表一(交款紀錄)之買賣價金總金額欄、賣方簽章欄接續偽簽「陳○○」署名共2枚暨盜蓋「陳○○」印章印文共6枚而將賣方改為陳○○等不實內容,偽造高於實際成交金額之480萬元不實價格,出售系爭建物予蔡買方之私文書,再由具犯意聯絡之翁姓行員於95年11月23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聯○銀行不動產鑑估報告書上,違背職務,將系爭建物價值高估為477萬5,847元而為不實登載。

張代書於95年12月4日連同前開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暨附表一(交款紀錄)持以向翁姓行員任職之聯○銀行東門分行提出房屋貸款440萬元、個人理財性貸款40萬元申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文書名義人陳賣方、○○房屋、信○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章○○(簽約代書)、賴○○(經紀人),並使聯○銀行誤認蔡姓買家確係透過○○房屋仲介而以480萬元之價格購入該不動產,誤以為該不動產具有該偽造買賣契約書上所載之客觀價值,認蔡姓買家有此還款能力,且符合聯○銀行三大仲介專案貸款之條件,因而陷於錯誤,於95年12月6日同意核撥房屋貸款380萬元、個人理財性貸款40萬元予蔡姓買家,致生損害於聯○銀行之財產及對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聯○銀行因而將貸款金額核撥至蔡姓買家帳戶內,扣除轉帳至陳賣方帳戶以支付房地價金、銀行收取之開辦費及手續費用(合計1萬300元)、保險費(2,431元)外,餘款105萬元由蔡姓買家、張代書、翁姓行員全數提領,張代書分得12萬元(即核貸金額2%)。

  • 判決結果
  1. 蔡姓買家: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定讞。
  2. 翁姓行員: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共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定讞。
  3. 代書:共同銀行職員翁行員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三年定讞。
  •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00253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房客如何合法節稅?

2016-04-04 12.33.00

  • 【住宅用房客】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房客租屋作住家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將房租支出列為費用扣除,每年最高的租金扣除上限為12萬元。以106年度綜所稅申報為例,106年度綜所稅的標準扣除額為9萬元,故每個月租金支出超過7500元者,採用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方式可以繳納較少的綜所稅。

Smile小提醒:若房客名下有房屋,且因繳納房屋貸款利息而申報房屋貸款利息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項目,就無法再將房租支出列為費用扣除,也就是說,僅能擇一申報「房屋貸款利息」或「房租支出」為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可試算兩者可扣除之金額,並申報金額較大者。

  • 【營業用房客】得申報實際支出的房租

租屋作營業用,房客並不受限於12萬元的上限,房客得以實際支出的租金作為費用申報。

  • 【營業用房客】自107年7月起,水電費須變更為房客名義才能申報為費用

107年6月以前,水錶、電錶的名義人為房東,租約若有約定水電費由房客負擔,房客可以將營業用水電費列為費用報稅。但是,107年7月以後,房客若要將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申報扣抵,須取具買受人為承租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未能申報水電費用,營業用房客應盡速將承租的店面、辦公室之水錶、電表變更為房客名義,水電費之統一發票亦要打統一編號,以申報扣抵稅額。

Smile參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取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維仁,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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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如何合法節稅?

2015-12-25 12.50.16

  • 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

房屋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有一種是不需要任何證明,一律將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例如:房租月租金2萬元,一整年收到的租金雖有24萬元,但將其中的103,200元(=20,000元 X 43% X 12個月)列為必要費用,故當年度租賃房屋所得為136,800元(=20,000元 X 57% X 12個月)。

Smile小叮嚀:土地租賃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地價稅,不得將租金之43%列為必要費用。

  • 若支出憑證高於租金收入的43%,得扣除支出費用

除上述以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的報稅方式,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針對因租賃所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建議房東可試算哪一種申報方式的費用較高,取高者來申報費用,以降低租賃所得。

  • 若房屋係無償借用他人,應公證以免被設算租賃收入

若房屋借給配偶或非直系血親的親友用來營業用(例如:公司、行號、事務所、補習班、診所等),不論實際上是否有收租金,屋主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且由兩位見證人陪同雙方當事人完成公證,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就可以不用被設算租金收入。

  • 租約提前終止應簽書面

實務上曾發生,租期五年的租約,在租期跑一年後就提前終止,但仍被國稅局依據原五年的租期課徵房東有租賃所得,為免沒有收租金,卻還要繳稅的爭議,提醒若有提前終止租約,雙方一定要簽訂書面終止契約,以留存證據。

金錢借貸公證

借錢怕對方欠錢不還,公證如何保障權益?

  • 借據公證,免訴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還款期限到了,對方仍不還錢,如果借據沒有公證,債權人可能須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後就必須出庭,勞民傷財,且要歷經一審、二審拿到確定勝訴判決(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然而,若借據有公證,公證書內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內容,公證書就是「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直接拿公證書,針對債務人積欠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程序上迅速便利,不必擔心對方會在訴訟程序中脫產。

  • 提出匯款證明

由於金錢借貸契約是一種「要物」契約,簡單來說,就是金錢一定要交付對方,借貸契約才會成立生效。為免將來對方爭執雖然有簽借據,但根本沒有拿到借款,所以借貸契約不成立等爭議,建議用匯款的方式交付借款,並於備註欄上註記「借貸」等字樣,以保存金錢交付的證據。如果真的不方便匯款,要用現金交付,記得要在借據內載明:「借用人OOO收到新台幣OOO元整無誤」字樣,才會是一張有效的借據。

  • 擬修法限縮本票的強制執行範圍

以往會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當債務人不還款時,得聲請本票裁定,待拿到民事裁定確定書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但票據法修正法案,擬將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即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的融資性租賃業。簡單的說,付款人為個人的本票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修法後若借錢給他人,請債務人以自己名義為付款人的本票,債權人無法以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錢已經借給別人了,公證如何保障權益?

如果能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匯款紀錄證明),可以請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書,好處有:
  1. 保全證據:以證明有借款事實。
  2.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在還款協議書約定還款方式及期限,並於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當債務人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權人可以直接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借貸契約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 借款總金額計算。
  • 例如:借款總金額為40萬元,公證費為2,000元 (參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之「20萬至50萬元」之中文公證書欄位)或3,000元(參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20萬至50萬元」之中文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參司法院制執行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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