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扣繳及二代健保相關問題

問題一:什麼情形需要繳交「10%租金扣繳稅款」及「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答:只有符合「房東是自然人,租給房客作營業使用(開公司、商號、行號、執行業務等),月租金達” 2萬元」,即應繳納「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如「房東是自然人,租給房客作營業使用(開公司、商號、行號、執行業務等),月租金超過” 2萬元」,另應再繳納「10%租金扣繳稅款」。
所以,若月租金不到2萬元;或者房東是「公司」而非自然人;又或者房客租來非營業使用(例如:供住宅用),都不用繳交「10%租金扣繳稅款」及「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Smile小叮嚀:若月租金剛好為2萬元” 整,只要繳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422元(=20000×2.11%),不用繳交「10%租金扣繳稅款」。
  • Smile小叮嚀:自110年1月1日起,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費率調整至2.11%。
  • Smile小叮嚀:若房東為外國人(非健保保戶),不需要繳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問題二:怎麼計算「10%租金扣繳稅款」及「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例一:月租金4萬元含稅:
1. 扣繳稅款=40000×10%=4000元
2. 補充保費=40000×2.11%=844元

房客在付房租給房東時,須先自房租4萬元中,扣下租金扣繳稅款4000元及健保補充保費844元以繳納公庫,所以每個月房客實際付給房東的金額為35156元(=40000元—4000元—844元)。

  • 例二:月租金4萬元不含稅,也就是房東每個月實拿4萬元:
國稅局認為「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也是屬於房東的租賃所得,因此房東的月租金金額,要用「倒算法」倒算回去:
*速算法:月租金=實拿月租金額÷0.8789
若房東每月實拿4萬元,房東的實際月租金是45511元(=40000元÷0.8789),其中包括:

1.扣繳稅款=45511×10%=4551元

2.補充保費=45511×2.11%=960元

房客每月付租金時,須先自房租45511元中,扣下扣繳稅款4551元及健保補充保費960元以繳納公庫,所以每個月實際付給房東的金額為40000元(=45511元—4551元—960元)。

問題三:誰要負責繳交「10%租金扣繳稅款」及「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繳款期限為何?如何繳交? 答:
1. 房客負責繳納「租金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所得稅法第88、89條、健保法第2條)。

2. 「租金扣繳稅款」的繳納期限為次月10號,「健保補充保費」的繳納期限為次月月底。

3. 房客於每月付租金給房東時,須自租金中預先扣下「租金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到國稅局網站(點我前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扣繳稅款繳款書列印操作教學)及健保署網站(點我前往健保署「2-11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免憑証)補充保費繳款書列印操作教學)列印繳款書,至便利商店、金融機構等繳納。

問題四:房客若不繳納「租金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會有什麼罰則?
答:若未繳納「租金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處罰的對象是「承租人」。未扣繳「租金扣繳稅款」最高可處房客應扣繳金額之三倍罰鍰(所得稅法第114條);未扣繳「健保補充保費」最高可處房客應扣繳金額之三倍罰鍰(健保法第85條)。

房屋無償借用

房屋無償借用他人使用,為什麼要辦理公證?

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有,王小姐有ㄧ個空房沒有在使用,無償借給弟弟住,沒有收租金,弟弟也把戶籍遷到該房屋,因為是借給親人住,王小姐也覺得沒有必要跟弟弟簽約。結果後來被國稅局設算王小姐有租賃所得,王小姐急著喊冤,房子是無償借用她的弟弟,根本沒有收租金,該怎麼跟國稅局證明「無租金收入」以免除這筆稅捐呢?

其實,國稅局會設算王小姐有租賃所得,並不是沒有根據的,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例如: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非使用的用途不是「營業」等,原則上都應該設算租賃收入

案例中的王小姐是借房子給弟弟住,不是供營業使用,依法應該是不用被設算租賃所得,但是案例中王小姐還少作了一個重要步驟,所以沒辦法主張免課租賃所得。而這個重要的步驟是什麼呢?那就是辦理無償借用契約公證!因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也就是說,王小姐若想避免被課租賃所得,法律規定,王小姐必須與她的弟弟,協同另外二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簽訂無償借用契約,由公證人作成此無償借用契約的公證書,此公證書具有「公文書」的效力,王小姐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此公證書,以證明確實沒有租金收入,以避免被課租賃所得。(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理設算租賃所得及抵押利息所得爭議處理案件審查」第三點「無償借用」證明文件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公證無償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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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用他人之相關資訊可以參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個人將房屋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