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借貸公證
借錢怕對方欠錢不還,公證如何保障權益?
- 借據公證,免訴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還款期限到了,對方仍不還錢,如果借據沒有公證,債權人可能須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後就必須出庭,勞民傷財,且要歷經一審、二審拿到確定勝訴判決(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然而,若借據有公證,公證書內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內容,公證書就是「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直接拿公證書,針對債務人積欠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程序上迅速便利,不必擔心對方會在訴訟程序中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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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匯款證明
由於金錢借貸契約是一種「要物」契約,簡單來說,就是金錢一定要交付對方,借貸契約才會成立生效。為免將來對方爭執雖然有簽借據,但根本沒有拿到借款,所以借貸契約不成立等爭議,建議用匯款的方式交付借款,並於備註欄上註記「借貸」等字樣,以保存金錢交付的證據。如果真的不方便匯款,要用現金交付,記得要在借據內載明:「借用人OOO收到新台幣OOO元整無誤」字樣,才會是一張有效的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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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法限縮本票的強制執行範圍
以往會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當債務人不還款時,得聲請本票裁定,待拿到民事裁定確定書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但票據法修正法案,擬將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即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的融資性租賃業。簡單的說,付款人為個人的本票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修法後若借錢給他人,請債務人以自己名義為付款人的本票,債權人無法以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錢已經借給別人了,公證如何保障權益?
如果能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匯款紀錄證明),可以請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書,好處有:- 保全證據:以證明有借款事實。
-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在還款協議書約定還款方式及期限,並於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當債務人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權人可以直接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借貸契約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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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借款總金額計算。
- 例如:借款總金額為40萬元,公證費為2,000元 (參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之「20萬至50萬元」之中文公證書欄位)或3,000元(參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20萬至50萬元」之中文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參司法院制執行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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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用
房屋無償借用他人使用,為什麼要辦理公證?
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有,王小姐有ㄧ個空房沒有在使用,無償借給弟弟住,沒有收租金,弟弟也把戶籍遷到該房屋,因為是借給親人住,王小姐也覺得沒有必要跟弟弟簽約。結果後來被國稅局設算王小姐有租賃所得,王小姐急著喊冤,房子是無償借用她的弟弟,根本沒有收租金,該怎麼跟國稅局證明「無租金收入」以免除這筆稅捐呢?
其實,國稅局會設算王小姐有租賃所得,並不是沒有根據的,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例如: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非使用的用途不是「營業」等,原則上都應該設算租賃收入。
案例中的王小姐是借房子給弟弟住,不是供營業使用,依法應該是不用被設算租賃所得,但是案例中王小姐還少作了一個重要步驟,所以沒辦法主張免課租賃所得。而這個重要的步驟是什麼呢?那就是辦理無償借用契約公證!因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也就是說,王小姐若想避免被課租賃所得,法律規定,王小姐必須與她的弟弟,協同另外二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簽訂無償借用契約,由公證人作成此無償借用契約的公證書,此公證書具有「公文書」的效力,王小姐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此公證書,以證明確實沒有租金收入,以避免被課租賃所得。(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理設算租賃所得及抵押利息所得爭議處理案件審查」第三點「無償借用」證明文件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公證無償契約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個人將房屋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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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用他人之相關資訊可以參考:
公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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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約、土地租約 、終止租約
- 不動產買賣、房屋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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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保管箱開箱、網頁公證
- 技師聘任同意書、年資證明
- 畢業證書、成績單認證、學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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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文書或翻譯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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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rtificate of Account Balance(存款餘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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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大陸文書 - 去大陸結婚–單身宣誓書、無血緣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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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同意出售房產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