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借用他人使用,為什麼要辦理公證?
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有,王小姐有ㄧ個空房沒有在使用,無償借給弟弟住,沒有收租金,弟弟也把戶籍遷到該房屋,因為是借給親人住,王小姐也覺得沒有必要跟弟弟簽約。結果後來被國稅局設算王小姐有租賃所得,王小姐急著喊冤,房子是無償借用她的弟弟,根本沒有收租金,該怎麼跟國稅局證明「無租金收入」以免除這筆稅捐呢?
其實,國稅局會設算王小姐有租賃所得,並不是沒有根據的,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例如: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非使用的用途不是「營業」等,原則上都應該設算租賃收入。
案例中的王小姐是借房子給弟弟住,不是供營業使用,依法應該是不用被設算租賃所得,但是案例中王小姐還少作了一個重要步驟,所以沒辦法主張免課租賃所得。而這個重要的步驟是什麼呢?那就是辦理無償借用契約公證!因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也就是說,王小姐若想避免被課租賃所得,法律規定,王小姐必須與她的弟弟,協同另外二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簽訂無償借用契約,由公證人作成此無償借用契約的公證書,此公證書具有「公文書」的效力,王小姐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此公證書,以證明確實沒有租金收入,以避免被課租賃所得。(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理設算租賃所得及抵押利息所得爭議處理案件審查」第三點「無償借用」證明文件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公證無償契約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個人將房屋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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