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前揭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在所不論。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度與A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其租賃所得,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更新日期:113-02-06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設算押金利息計算銷售額。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 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又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利率部分,不論按月或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B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0.78%/12),A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倘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至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江健銘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5217
 

更新日期:111-03-28

解除租賃契約支付個人房東之違約金,記得要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因不堪虧損,提前和個人房東解除租約結束營業,付給房東的違約金,需要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與承租房屋給付租金,二者所得性質不同,應分別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及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不可混在一起填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前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形,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 楊雅淳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2
 
更新日期:111-05-26

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之計算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承租人甲公司詢問,其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依淨額給付每月租金(俗稱:拿清的或實拿),亦即除每月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則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 %扣取補充保險費。

為讓民眾了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 例一:甲公司向房東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80,000元(月租金含「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甲公司租金支出(給付總額):80,000元

➢扣繳稅款:80,000元×10%=8,000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80,000元×2.11%=1,688元

➢房東實際收到款項:70,312元(80,000元-8,000元-1,688元)

  • 例二:如甲公司除付給房東現金80,000元(實拿),須額外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甲公司租金支出(給付總額):80,000元÷(1-10%-2.11%)

=91,022元(即80,000元+扣繳稅款9,102元+補充保費1,920元)

➢扣繳稅款:91,022元×10%=9,102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91,022元×2.11%=1,920元

➢房東實際收到款項:80,000元(91,022元-9,102元-1,92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承租人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高雄國稅局)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5422

撰稿人: 蔡怡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19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核算租賃收入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已明定,個人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須能提出經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方得以免課租賃所得。是以,個人縱係無償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惟倘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名下房屋租賃所得,經本局以該址有獨資商店設籍營業,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係基於民法之無償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將系爭房屋無償提供該商店使用,為法律所准許云云。經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只要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而無須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收取系爭租金事實,從而否准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依我國現行稅制,將財產借與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借予他人使用時,請確認是否有營業設籍情形,以免滋生是類爭議。


提供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  聯絡電話(02) 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日期:2017-05-09
更新日期:2019-11-14

承租共有物,扣繳義務人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利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不動產屬共有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棟,於108年度由甲君立契出租給A公司一年租金120,000元。A公司開立108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租金給付總額120,000元全數開立予甲君,甲君亦據此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因未申報,案經該局依據甲、乙各持分比例1/2予以歸課租賃收入各60,000元。並請A公司更正甲、乙2人之扣繳憑單金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應正確按各共有人持有部分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符合規定。若對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申報及更正申報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石慧敏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