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或執⾏業務使⽤,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張先⽣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約定每⽉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為扣繳義務⼈,於每⽉給付租⾦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中扣取稅款於次⽉10⽇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扣繳義務⼈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張君承租房屋每⽉租⾦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不扣取稅款,否則⼀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張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再由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法務⼆科林稽核 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03-17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期:101-03-09

承租⼈給付租⾦扣繳後倒閉 出租⼈可代⾏補報扣繳憑單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雄國稅局表⽰:承租⼈給付租⾦並扣繳所得稅款後倒閉,出租⼈可代⾏補報扣繳憑單。

該局表⽰,營利事業承租個⼈財產給付租⾦,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中倒閉,負責⼈⾏⽅不明,致出租⼈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代承租⼈補⾏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342】


提供單位:旗⼭稽徵所
聯絡⼈:王主任健昌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 稿 ⼈:許美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663

發布單位:財政部⾼雄國稅局
發佈⽇期:2019-11-21
更新⽇期:2019-11-21